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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0月我在上一家单位按照20000元基数进行公积金缴纳(后发现9-10月被单位调低了,因此离职,碍于和公司领导属于多年交情…._北京

2018年1-10月我在上一家单位按照20000元基数进行公积金缴纳(后发现9-10月被单位调低了,因此离职,碍于和公司领导属于多年交情,也并未追究责任),2018年11月入职一家新单位按照15000元工资(试用期12000元,因此缴纳公积金基数为12000元),2019年公积金统一调整申报时候,人事部说还是按照12000元缴纳,说这个是取在新单位的平均工资,与2018年1-10月缴费20000元基数无关,说这个是国家规定,请问是否违规,这种情况现在单位应该缴纳的基数是12000元,还是现在的转正工资15000元基数。所谓的国家规定是否存在及有法律效率。如单位违规,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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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热心网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应与社保月缴费基数一致。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况:职工上一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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