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12月11日之前买房交首付款给我,逾期每天按万分之二交违约金(合同没有明确买方可逾期多长时间)买房在违约之日三天内支付房价百分之十.这种情况下我可否因为买方没按时付款而终止合同?
您好!我是卖方,合同约定12月11日之前买房交首付款给我,但他没交,12月14日他说马上交,而合同上违约中:如买方没有按期交付房款,逾期每天按万分之二交违约金(合同没有明确买方可逾期多长时间);还有一条是:买方违约,房屋不能成交,买房在违约之日三天内支付房价百分之十.这种情况下我可否因为买方没按时付款而终止合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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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导致违约的情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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