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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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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 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 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 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 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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