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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路原西吴新村拆迁异地安置户,现住址安达路3号。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时房产证性质变为经济适用住房,不知道这种房产变化,对住户的利益有何影响?如果进行房产交易,是按照原有住房性质还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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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热心网友

    感谢您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支持。根据我市相关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用于安置拆迁居(村)民的,其上市交易不受年限限制,首次上市交易时不需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转让后再次上市交易时,每次均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对拆迁过程中已经对原房屋按规定进行了货币化补偿,异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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