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房子出租了不办登记有什么处罚吗?[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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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规定:“房屋出租期间出售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买卖不破租赁”。为了确保房屋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出租行为的房屋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环节时,要依法查证房屋租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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