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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您好! 市北区北部大量企业搬迁,部分腾出的土地转为住宅用地。目前如何保证土地性质变更后,土壤中残存的污染物不会对未来居民身体造成危害?如果在住宅用地上楼房建成并使用多年后,发现土壤中污染物仍然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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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6 热心网友

    您好!2008年以来,我市规划启动搬迁老城区企业,随着老城区搬迁企业的关停,老城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保障腾出的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防止不符合用地环境标准的场地再开发利用。按照有关要求,土地局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将土壤环境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严格环境准入,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企业场地,其土地使用权人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要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修复治理达标,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可进入用地程序,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土壤污染相关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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