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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付房租?具体程序是怎样的?[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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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第(一)、(二)、(三)项,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租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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