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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公益性项目(道路)占用我们厂的土地,如何给我们补偿?[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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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 热心网友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及办理意见的请示》(青土资房发〔2010〕786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拟通过土地收回方式解决的,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定实施土地补偿,并对地上物实行重置价评估补偿。 关于土地补偿,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0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现状用地标定地价的50%确定。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按青土资房发〔2010〕786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规定:按照当前时点土地评估地价折算剩余年限的价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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