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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租了一套住房想办个公司,到交易中心6号窗口申办租赁登记,6号窗口工作人员要求我提交单元所有业主同意的证明,你们有这样的规定吗?[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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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因你租用的房屋原规划设计用途是住宅,而办公司将改变成为经营性用房,在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依法提交租赁房屋所在单元所有业主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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