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网 > 青岛房产问答 > 青岛租房 > 青岛租房准备 > 我自己的房子出租,为什么要到交易中心办登记备案?有法律依据吗?[青岛]

我自己的房子出租,为什么要到交易中心办登记备案?有法律依据吗?[青岛]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q****6 热心网友

    您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要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和服务措施,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既要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又要审查出租房屋的权属是否合法,出租人有无出租权利等内容,还要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一房多租和非法转租等情况,对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我市涉及房屋的诈骗案件以及房屋纠纷多数与租赁有关。如果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及时发现而避免上当受骗。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