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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指的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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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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