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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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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从自身税款缴纳、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在4月所属期就应该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个别纳税人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许的。还有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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