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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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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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