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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认购书中声明“销售人员许诺、楼盘沙盘模型、样板房精装修”等所有广告宣传不是要约。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业广告具体明确影响购买决定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的认购书中却明确表示自己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仅作为要约邀请。请问这种认购书规定是否有效?另,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此认购书是否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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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热心网友

    活脱脱的无效声明。最高院的《商品房*合同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这个司法解释订得还是很符合国情的。房地产商普通的宣传的基本都算作要约邀请,比如什么巴洛克风格,至尊上流奢华生活品质这类虚的东西,要量化起来实现起来也很难,大家对于这些衡量标准也各不相同。重点是在后半句,我分析一下,最高院的意思是:不是所有房地产广告、宣传都属于要约邀请,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则视为要约。一,广告和宣传*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二,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三,该说明和允诺对于消费者决定是否以这个价格买这套房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举个例子,我是个游泳爱好者,买房子的时候售楼小*明确跟我承诺,小区内两年内会建成一个设施完善的游泳馆。于是我毅然决定放弃其他两处楼盘,购买这处。这里售楼小*跟我承诺的有游泳馆就属于要约,无*司是否承认,售楼小*这是职务行为。但是这存在一个举证问题,所以最好是能保留有售楼人员跟你的谈话录音。最后谈一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问题,毫无疑问这违反了*强制性法规,但*以及许多地方对于预售许可证这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要是遇到欺诈集团就比较悲惨了,虽然有惩罚性赔偿,但那只是债权,开发商卷钱跑到国外的也不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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