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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是否计入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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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热心网友

    可以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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