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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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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租人已故,但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租赁物在租 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 合同法229条如果租赁人死亡,在租赁期内该户共同居 住人有权要求继续按原租约履行。依据是民通意见119条 第1款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况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 续承租的2非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不能继承,但是 因为带来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3本质上是否可以理解为 将房屋出售给开发商从而将现金变为承租人遗产可以那 样理解,从结果上看是一样的。如果从法律上理解,就是 因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了产权变更从而危及 了承租人的租赁利益,因此对侵犯承租人的这部分利益给 予补偿或者赔偿。换到房屋拆迁就是因为侵犯了租房者的 承租权利而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回迁补偿4按照 继承法第13条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因为租赁证上的名 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没有变化的,在这 个情况下虽然其户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在租赁期内 承租,但是在拆迁时租赁的房屋依然是属于承租人的租赁 物,所以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的合法补偿而不是对共同居 住人的补偿因此即使拆迁补偿是在承租人故去后才取 得,但是是对其生前权利所置换出来的利益,依法可以按 照遗产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可以适用继承法处理5请懂 得相关法律的人士给予详尽的解答这里是购房版块,如 果可以的话能不能请你把这个提问重新分类到法律版块呢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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