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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买房资格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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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判断标准 1、如果你本人及你前家庭配偶成员均无成都户口 ①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离婚2年内均不具备再在成都中心城区(新津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的资格; ②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其中任意一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但当一方购买后,另一方便不可再购买。 2、如果你本人及你前家庭配偶成员任一方有成都户口 ①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离婚2年内均不具备再在成都中心城区(新津区、青白江区除外)购房的资格; ②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已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则你们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名下无房的一方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③若离婚2年内,前家庭在成都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则你们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离婚2年内双方均可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3、如果离婚2年内,原家庭成员中任一方已组成新家庭,另一家庭受已组建新家庭一方家庭房屋总套数的影响。 4、如果离婚满2年,则不再查前家庭房屋套数,在户口或社保满足成都购房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新家庭情况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是否具备刚需资格的判断标准 1、如果离婚2年内 ①若原家庭名下有房,则双方均不具备刚需资格; ②若原家庭名下无房,且在2016年10月1日后无住房转让纪录,则双方均具备刚需资格,但一方购房后,另一方便不具备刚需资格。 ③若原家庭名下无房,但在2016年10月1日后有住房转让纪录,则双方均不具备刚需资格。 2、如果离婚满2年 若原家庭名下有房,房产为其中一方婚前购买且婚后未加另一方名字,或房产为婚后购买但产权只有一方名字,离婚后房产判决给有产权一方,则名下无产权一方离婚满2年后未再婚或组建新家庭成员也具备无房资格的情况下,具体刚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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