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安置补偿房屋合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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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合同问题想咨询与您,请给于指教!因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律师费用又是怎样收取的?
答: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您好,这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弄的,建议与律师详细的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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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开发商同业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如后签的多给面积,不给补我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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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开发商同业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如后签的多给面积,不给补我应该怎样处理?_太仓
答: 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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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私人买了套拆迁安置房(是在当时房屋还没建好的时候就签了合同)我想问一下除了赔偿金,这期间房屋涨了很多我还能找卖家要房屋差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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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从第一次签订租房合同开始到现在的租金)房屋拆迁是要求开发商对我们应租房户进行安置和补偿还是要求出租方?因为开发商已经对出租方...
答: 开发商以楼房补偿给被拆迁户,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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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答: 凯诺拆迁律师,你好,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话,那么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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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签合同时不太懂国家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调换的法规)当时合同约定房屋按建筑面积拆一还...
答: 你好,如果对拆一还一的标准不满意,可以跟开发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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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14年3月底交房,我应该特别注意什么?合同应该怎样预防卖方反悔和加价?
答: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房 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但是《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是管理性的法规而非效力性的法规,若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口 头约定,只要该约定具体明确,体现了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得到实际 履行,即便该约定是口头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口头 约定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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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私人买了套拆迁安置房(是在当时房屋还没建好的时候就签了合同)我想问一下除了赔偿金,这期间房屋涨了很多我还能找卖家要房屋差价补偿...
答: 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 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 2、当地政府应当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3、建议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拆迁安置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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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几年后他起诉我并主张合同无效的话,我能得到多少补偿?法院是否会要求我腾退房屋?补偿款及安置房屋我
答: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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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与开发商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签合同时不太懂国家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及产权调换的法规)当时合同约定房屋按建筑面积拆一还...
答: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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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笔者认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发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不过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实际分析。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二、拆迁安置合同的产权纠纷处理依照《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实践中,大部分的拆迁安置合同都对新建安置用房的产权进行了约定。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对新建安置用房没有产权约定的,应按拆迁时的法规处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享有选取权。但对已进行了作价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产权调换。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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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什么是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
答: 这是文字游戏上述没问题找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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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13年1月8号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合同也没有任何安置与补偿,我想注销合同
答: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应当包括土地的费用、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等,原则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对赔偿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北京西站附近的凯诺律师事务所是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建议可以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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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开发商同业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如后签的多给面积,不给补我应该怎样处理?
答: 您好,如果不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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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开发商同业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如后签的多给面积,不给补我应该怎样处理?
答: 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贾启华律师是做征地拆迁的,已经有近二十的办案经验了,你可以问问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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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合同问题想咨询与您,请给于指教!因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律师费用又是怎样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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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失效后、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租房费应该归属谁
答: 买卖合同一般不会失效,如拿到房产证基本就没什么用了,失效后看房产证是谁的,房子归属或者赔偿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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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如果房屋拆迁安置不符合当初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我们可以拒绝接受房子吗?拒绝接受后还能要求合理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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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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