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房产问答 >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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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举行《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听证会

    答: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户口管理办法[厦门]

    答: 您好!厦门市新的户口政策8月1日开始实施,您可向户口所在派出所咨询。

  • 你好,我刚看到这个通知:“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经济[西安]

  •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易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的租赁环节以及入住后的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物业管理。   第三条 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居办)负责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   县城管处、发改、财政、民政、公安、税务、工商、人社、监察、金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登记确权并移交给县安居办。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登记确权并由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县安居办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县安居办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土地、纳税、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或权益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七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分别按照《易县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和《易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保障对象与管理(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租赁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标准由县安居办会同县物价部门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租金可以按年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县安居办和县物价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执行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有没有人清楚?谁能给点建议?

    答: 1、建立专门的机构。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推进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设立具有较大权限的政府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使实际的项目建设者只需要面对专门机构,而政府管理的众多部门也只需要监督这一个部门。2、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光靠政府的财政收入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应该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动用全社会的力量保障资金的需求。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如从金融机构获得专项贷款,从地方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解决等。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遏制较高收入的人占有保障性住房,保障中低端收入家庭享有住房的福利,同时对于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要监督其住房的实际用途,不得用于转售或者出租从中谋利。4、应该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要充分考量居民的生活便利需求。

  • 谁能介绍下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公积金支取问题-你好,我买的是保障性商品房还没交房,想提前咨询下,公房管理中心的人告诉我说先想办法借钱付首付,然后再[厦门]

    答: 您好,经查询,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提取的金额截止您合同签订时账户内的余额,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首付款金额。感谢您的留言,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答: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 其它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麻烦回答一下可以么?

    答: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  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  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

  • 哪位能介绍一下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条例?

    答: 你好,希望帮到你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109号)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复核与退出管理及社区服务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下同)具体实施运营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和指导所辖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社区服务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商务、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 公积金 管理及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机构收取。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维护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实行统一物业服务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维护,绿地的养护、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及支付公用 水电 费等。

  • 讲一讲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 哪个懂得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

  •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是什么?有没有人清楚?

    答: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办法》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谁清楚啊

  •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谁清楚?

    答: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套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左右,2人户55㎡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左右。

  • 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已经交完契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办理余额提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说“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

    答: 你的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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