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客房产问答 > 什么是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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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是以物权法还是婚姻法

    答: 这个也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说两个人是因为离婚而要分房子,那这个也需要按照婚姻法来进行分割,同时也需要看以物权法。离婚分房子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还是要看房子的产权,如果说房子本身就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子,婚后房产证上面依旧还是写的是个人的名字,那这种肯定就属于个人的房产,就不需要分配房子了。但如果是结婚之后共同购买的,这种就属于共有财产,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分配房产,但具体如何分配也可以参考当初买房支付的房款,可以根据相应的比例来分配。

  • 房子是以物权法还是婚姻法

    答: 这就要看您所说的是这个房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来解释了,如果说这个房子是在形成了房产分配的问题上,那肯定是以物权法来解释,比如房子的继承问题啊,房子的财产问题啊等等。可如果是在涉及到夫妻离婚的时候,那就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来解释,所以是按照咱们中国的婚姻法第39条来解释才对。关于说房子最终的分配应该是平均分配还是怎样分配,这就要看具体的情况来说。

  • 房子是以物权法还是婚姻法

    答: 这个也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说两个人是因为离婚而要分房子,那这个也需要按照婚姻法来进行分割,同时也需要看以物权法。离婚分房子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还是要看房子的产权,如果说房子本身就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子,婚后房产证上面依旧还是写的是个人的名字,那这种肯定就属于个人的房产,就不需要分配房子了。但如果是结婚之后共同购买的,这种就属于共有财产,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分配房产,但具体如何分配也可以参考当初买房支付的房款,可以根据相应的比例来分配。

  • 房子是以物权法还是婚姻法

    答: 这个要看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去讨论房子的,如果说是在两个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分割房子的时候去讨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以物权法的同时也要参考一下婚姻法,也就是说这两种说法都要参考进去。在离婚之后两个人分房子的时候,一定要先判断一下房子是在什么时候购买的,如果属于是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是不可以拿出来进行分割的,而且也不可以以物权法。

  • 特权法规定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应当征求全部业主的同意才能收取,为什么青岛出了个管理办法就可以收,业主都不同意交,这不是与物权法有...

    答: 你好,《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与上位法并不冲突。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处指的是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而进行补建的情况,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并不需要征得所有业主的同意。

  • 物权法对宅基地如何保护不受侵权

    答: 你好,建议说明情况

  • 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之日起设立

    答: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物权法是否保护07年以前购买的房产-深圳

    答: 物权法是包括所有的房产

  • 1、做为农民,自己开的耕地受不受物权法的保护.2、在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建筑受不受物权法的保护。谢.——无锡

    答: 您好!耕地的使用权和合法取得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均受物权法的保护。

  • 我也就没有提维修占有我的时间问题,是否可以参照“物权法”第36、房屋产权人:

    答: 国土资源部之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物权法玻璃自爆谁负责

    答: 那么,物权法玻璃自爆谁负责呢?如何防爆呢?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好好聊一聊物权法玻璃自爆的那些事。一、物权法玻璃自爆谁负责在国内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玻璃自爆率这类问题,市面上所说的千分之三自爆率也只是行业标准。但只要你所购买的玻璃是在质保期,且并非人为

  • 房改房适用物权法吗?谁能说说呢?

    答: “房改房”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基本形式。 国家“房改政策”大约始于90年代初,结束于90年代末。“房改房”与后来出现的“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一旦涉及“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就不能脱离“房改政策文件”、“职工家庭福利分房”和“职工家庭优惠购房”这个本质特征。“房改房”不是“商品房”,它本身就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一种政策性产物”,其“政策性极强”,其案件性质属于国家政策性产物,其产权关系与其家庭参与分房人员有必然的联系,它不是一般商品。另外,在七、八年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房改房”历史事实不具有“法律溯及力”。

  • 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 售房人通过中介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中介交付了一半的中介费,我想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到产权中心对这个房屋进行登记(问...

    答: 抵押房屋是可以过户的。过户流程大致如下: 1、抵押房产过户一般是抵押人和业主协商到银行,出具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变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待银行同意变更,则将借款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并由银行出具证明,注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银行借出房产证。然后,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若银行不同意变更,则双方只能就达成的产权变更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待付清银行贷款后从银行取出房产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凭公证协议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找担保公司担保把余款付清,然后取出房产证。

  • 房改房遗产纠纷适用物权法吗?作用都有哪些呢?

    答: 房改房遗产继承,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协议继承,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我的房屋产权是我们夫妻共有的时间是物权法以前的,房产证是我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他能够单方面卖吗

    答: 怎样查询二手房的房屋?

  • 请问房屋产权50年是什么意思?是不是50后房屋就不属于自己了.如果被拆迁了也没有任何补偿?最新的《物权法》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为他们并不管理)是否违反物权法?

  • 新的物权法已经实施,我有房产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是否可以留下您的办公电话号码,以便在方便时请教?谢谢!——南京

  • 我是北京小区的一名业主,产权均属于开发商,小区内按时收费是否违反物权法,小区车辆秩序管理应归哪方?

    答: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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