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房产网 > 兰州房产问答 > 兰州买房 > 兰州购房建议 > 关于70年代的房改房子女继承问题

关于70年代的房改房子女继承问题

70年代初,老人单位按家里的人口数量一共分了4套房子住,属于单位的房子,老人有5个子女,老人自己和老伴小儿子儿媳住一套,剩下的3套分别让2个儿子和大女儿住,(因为这4个孩子都结婚了,小女儿没结婚),后来当时单位要把大女儿住的房子收回,那个年代,女儿是在家里不占人头的,但是大女儿给领导送了礼,这房子也就没收回,后来的政策可以分期拿钱交房款了这4个子女就把房子都买下成了自己的房子,接着男老人不在世了,女老人把房子过到了小孙子的名下,当时小儿一家说的好,说以后养老人,哄着家里的子女都放弃了自己的那份父亲的遗产,顺利的给了小孙子,现在老人得病了,半自理,需要人照顾,2个儿子一致认为大女儿当年拿到的房子是不应该给她的,因为小女儿没有,所以老人应该叫大女儿一人照顾,那意思是大女儿本不应该分到房子,现在拿了房子就得养老人,大女儿的意思是4家拿了房子的子女都应该照顾,现在儿子们不愿意了,要大女儿把房子交出来,交出就不用养老人了,请问下懂的人,这算不算是老人财产分配不公,那到底是不是属于老人的财产,他们那意思财产就该给儿子,给女儿心里就不平衡,就应该女儿一人养老了?(2个儿子和大女儿的房子是直接办的房产证,没有经过什么过户,就是小孙子的房子是老人过户给他的,现在小儿一家不养老人,老人还有没有权利要回那个房子住,现在老人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当时说养老人也就是口说,没有什么凭证

暂无回答

别着急!专家正在赶来回答问题的路上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