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怎么办

我如果买别人没的产权的房子,怎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我的权力?通过什么样的保证才能确定那是有效的合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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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卫鑫 经纪人

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 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 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 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 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 首先,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 种行政确认,它所体现的仅仅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它与物权法 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依不动产法规则,不动产登记(或不动 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 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 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而在我国《城市 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对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可见,房管部门发证的 前提是权属清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相对人不能通过办证得以确认权属。即便在证件发出 后,利害关系人对所发的证书有异议,对于行政确权不服,也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所以,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只能满足对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 需要,不能达到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目的,只有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确 认,才真正具有确权意义。 其次,自建房屋不论是否领取权属证书甚至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都属房屋建造者原始取 得物,未办理房产证并不能表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换言之,某人经合法审批,在自己的 土地上建造房屋,当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尤其是,有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只是缺一道 行政手续而已,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只表明该房屋未得到房屋行政机关认可,在民法上属于 权利瑕疵。显然,这种瑕疵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得到弥补的。虽然,有些房屋可能存在违反 法律规定的情况,如超面积、超高建筑,甚至有的属于违章建筑,将来不可能取得权属证 书,但这并不影响原始建造人对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地位。对于违章建筑问题,我国大陆学者 很少有研究,但在台湾地区,通说认为违章建筑物已符合不动产定着物的要件,系独立于土 地外之不动产,由原始建筑人取得其所有权。可见,违章建筑物不因其无从办理所有权证 而丧失物权客体的资格。总之,不论何种情况,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属于权利有瑕疵的物, 应当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 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 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的 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 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全部4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账号已注销 经纪人

    最好弄清楚房子的性质,如果没有产权,更需要谨慎,最起码对方应该有房屋的凭据,真的要买,也要房主方把一切手续转到你的名下,才能付清全房款。

  • 了解ta 头像
    邵金星 经纪人

    建议您不要买不带产证的房子!风险是有的!

  • 了解ta 头像
    周军军 经纪人

    买房子是需要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这个是属于正规合同的,都是对双方有相应的保证的。

  • 了解ta 头像
    居卫鑫 经纪人

    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 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 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 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 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 首先,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 种行政确认,它所体现的仅仅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它与物权法 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依不动产法规则,不动产登记(或不动 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 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 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而在我国《城市 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对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可见,房管部门发证的 前提是权属清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相对人不能通过办证得以确认权属。即便在证件发出 后,利害关系人对所发的证书有异议,对于行政确权不服,也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所以,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只能满足对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 需要,不能达到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目的,只有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确 认,才真正具有确权意义。 其次,自建房屋不论是否领取权属证书甚至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都属房屋建造者原始取 得物,未办理房产证并不能表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换言之,某人经合法审批,在自己的 土地上建造房屋,当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尤其是,有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只是缺一道 行政手续而已,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只表明该房屋未得到房屋行政机关认可,在民法上属于 权利瑕疵。显然,这种瑕疵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得到弥补的。虽然,有些房屋可能存在违反 法律规定的情况,如超面积、超高建筑,甚至有的属于违章建筑,将来不可能取得权属证 书,但这并不影响原始建造人对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地位。对于违章建筑问题,我国大陆学者 很少有研究,但在台湾地区,通说认为违章建筑物已符合不动产定着物的要件,系独立于土 地外之不动产,由原始建筑人取得其所有权。可见,违章建筑物不因其无从办理所有权证 而丧失物权客体的资格。总之,不论何种情况,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属于权利有瑕疵的物, 应当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 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 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的 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 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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