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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人来金坛工作已有7-8年了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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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林 经纪人

《金坛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保障范围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收入控制线;(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控制线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每年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家庭人口计算:凡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籍、同居一室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均应合并计算。同居一室、同一户籍、已婚家庭可单立计算。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凡计算家庭人口的总收入除以计算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凡计算家庭人口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除以计算家庭人口数。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保障面积为30㎡;二人户保障面积为40㎡;3人户保障面积为54㎡;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享受保障面积按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按10㎡计算。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低保人均1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家庭人口数量分别予以不同保障标准。1-2人户保障面积约40㎡;3人户保障面积约50㎡;4人及以上保障面积约60㎡。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实物配租建筑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8年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对确实有困难的低保生活保障家庭,经本人申请,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可以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物价上涨因素、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以及低收入家庭对租住房屋承租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承租能力确定我市2008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第七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收入、住房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办理程序廉租住房申请采取社区日常受理与初审、镇级分批审核、市级集中会审、适时发放和安置的保障程序,对本年度未申请的家庭,视作本年度自愿放弃处理。(一)申请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如实填写《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并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二)初审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初审,初审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在《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三)审核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通过实际调查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在镇(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复审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四)会审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总工会、监察、建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视、报纸、市住房保障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会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作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会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书面写明原因,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五)申诉在初审、审核和会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会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诉。(六)安置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实行轮侯安置,安置顺序和方案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制定。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对申请人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出具办理租金减免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七条初审、审核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符合租金补贴对象应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符合实物配租对象应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机构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对其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全部9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彭圣杰 经纪人

    按道理说是可以的,不过能不能申请到还要看当地部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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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经纪人

    不可以申请只有本市户口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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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俊 经纪人

    外地人是目前申请不到的,政府还没到这么人性化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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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东 经纪人

    这个好像不可以,只有本地人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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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凡林 经纪人

    《金坛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保障范围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收入控制线;(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控制线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每年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家庭人口计算:凡申请人及配偶在同一户籍、同居一室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均应合并计算。同居一室、同一户籍、已婚家庭可单立计算。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凡计算家庭人口的总收入除以计算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凡计算家庭人口中拥有住房建筑面积除以计算家庭人口数。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保障面积为30㎡;二人户保障面积为40㎡;3人户保障面积为54㎡;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享受保障面积按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按10㎡计算。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标准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低保人均1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家庭人口数量分别予以不同保障标准。1-2人户保障面积约40㎡;3人户保障面积约50㎡;4人及以上保障面积约60㎡。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实物配租建筑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8年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对确实有困难的低保生活保障家庭,经本人申请,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市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可以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物价上涨因素、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以及低收入家庭对租住房屋承租能力等综合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租赁市场房屋的平均租赁价格,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承租能力确定我市2008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元。第七章申请与审核第二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收入、住房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办理程序廉租住房申请采取社区日常受理与初审、镇级分批审核、市级集中会审、适时发放和安置的保障程序,对本年度未申请的家庭,视作本年度自愿放弃处理。(一)申请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如实填写《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并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二)初审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初审,初审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在《金坛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三)审核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单位通过实际调查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在镇(区)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复审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四)会审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总工会、监察、建设、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视、报纸、市住房保障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会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作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会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书面写明原因,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五)申诉在初审、审核和会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会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诉。(六)安置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实行轮侯安置,安置顺序和方案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制定。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对申请人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者出具办理租金减免的相关证明。第二十七条初审、审核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符合租金补贴对象应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符合实物配租对象应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机构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对其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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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强 经纪人

    外地人不可以,只能是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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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东阳 经纪人

    只有本地的才可以,外地的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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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玉君 经纪人

    这个好像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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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智文 经纪人

    不可以,只能是本地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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