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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是个“代表人”吗?

村里批给宅基地给爷爷,1988年爷爷去世。1993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父亲的名字(登记时父亲为居民户口)。2010年拆迁时在此宅基地上的户口为父亲、儿子、女儿、外孙四个人,儿子与父亲一直同住在一起。拆迁时全家人都为居民户口,拆迁后儿子和女儿起诉要求析分家产。 地方法庭法官说使用证上虽然登记的是父亲,但他只是全家人的代表,拆迁款应该全家人共同分割。 农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人只是个全家人的“代表”,有这种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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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土地证上只反映户主的姓名,估计在当时父亲申请土地登记时上报的材料内所反映的一户是与户口本上相同的,所以法官的说法基本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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