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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只是做为全家人的“代表人”吗

1952年村里批给宅基地给爷爷,1988年爷爷去世。1993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父亲的名字(登记时父亲为居民户口)。2010年拆迁时在此宅基地上的户口为父亲、儿子、女儿、外孙四个人,儿子与父亲一直同住在一起。拆迁时全家人都为居民户口,拆迁后儿子和女儿起诉要求析分家产。 地方法庭法官说使用证上虽然登记的是父亲,但他只是全家人的代表,拆迁款应该全家人共同分割。 农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人只是个全家人的“代表”,有这种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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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腾 经纪人

应该是这样的!

全部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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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超 经纪人

    有这种说法,在基地是国家给个人自建房屋用的,但是不是给谁一个人用的,只要在那个户口上的人都有权利分享在基地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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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猛 经纪人

    是全家人共同分割的,土地使用证上不可能把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去的,他只能是 写一个代表,只要是直系亲属,都有分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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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惠腾 经纪人

    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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