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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前两个月同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金额全款258万元,并付定金15万用于卖方银行解押,并说好1月中旬解押后月底产权过户。由于筹钱期限,忍痛把我的唯一住房低于市场价8-10万元售出,1月中旬过的户。1月19日卖方通知我房子行情涨价不想卖了,要么加钱,要么赔偿我定金后解除合同。现在我的唯一住房已经低于市场价售出,50多万的定期存款也当活期取出,经过两个月时间原来的房款还得加40万元才能购的相同的房屋。请问除了定金赔偿外,违约方是否应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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