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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参贷人购房能否作为首套房?

我们婚后共购买过四套房产,其中一套已经出售(组合贷款,前妻主贷,我为参贷人,已还清)。现共有三套房产。 两套是前妻与丈母娘合购(组合贷款,前妻主贷,我是作为参贷人,名字未上产证,其中一套已经还清,另外一套现在正在贷款中); 一套是夫妻共同购买(纯商业贷款,前妻主贷,我是参贷人,名字上产证,正在贷款中)。 现在离婚后,房产都归入前妻名下。(所有的房产都在上海市) 请问,我现在购房,能否算首套房?贷款能否按照首套来计算?从未作为主贷人,都是参贷人,是否算作已经贷过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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