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先生把夫妻共同买的房子赠予我,再离婚,我再将房子卖给他,我是否要支付20%所得税?
我们在婚前共同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的名字,现在我们要离婚,房子里住的是他父母,不想因为离婚惊动他父母,而且老公没有钱,那我们是否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先夫妻办赠予,房产归我,然后我再卖给他,他就能获得公积金贷款,他再将贷款的钱给我,我再另外买房。 这其中需要支付哪些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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