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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马路边的一楼居民房,开了两间门面租给他人经营,现遇拆迁,向懂得相关法例的朋友咨询些问题

情况是这样的,我所居住的房屋是在20年前买下来的,有房产证,房屋是建造在马路边上的,六层的公房,每层是三户人家,我住一楼102室,其中两个房间是并排对着马路的,两个房间的窗户外就是马路,大约在十多年前,因家里经济困难,所以自行将窗户拆除,并敲出了两间门面房,出租给他人经营,而自己就住在门面房的后面,当时城管和居委会都出面阻止过,后来交了几千块钱,他们也就没再来过问(也不肯写收据,也没说是为什么要交这笔钱,反正交了钱就没事,你懂的。。)从此左右邻居也一一效仿,都将自己靠马路一侧的房间敲成门面,有的自己经营,有的也出租给他人,就这样形成了一整排的门面房,我的两间门面也分别租给了一个开烟酒店和打印复印店,当时他们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执地址分别是102室-1,和102室-2,同时供电局收取的电费也变成了商业电费,宽带也是商用宽带,(现在只有一间烟酒店还在,另一间打印复印店已在几年前迁走了,没有营业执照了)当时也没有去申请把前面的店面,和后面我居住地方的电表分开,所以前前后后十多年里都是交的商业电费。现在遇到拆迁,要改造成古镇,拆迁办的人说我的房屋的性质不是商铺,而是住宅,所以不能以商铺的性质给予拆迁补偿,只能按照住宅的性质处理,如果有营业执照的话,可以按照有营业执照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其余没有的就只能算住宅。可是,我前前后后交的都是商业电费啊,如果只能算有营业执照的面积为商业用房,那是不是供电局多收了我自己后面居住的地方的十多年电费?请问像这种情况,门面房后面我自己居住的一块地方和现在已经没有了营业执照的一间门面房是否能争取到商铺的拆迁补偿呢?具体国家规定是怎样的?我也知道情况比较复杂,希望真正明白的朋友能帮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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