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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抵押未变更登记,乙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30万,以自家房产抵押,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乙银行并未立即放款,而是一周后与乙经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40万的贷款合同,合同注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不再进行变更登记。乙随后放款40万。贷款期满后,甲未按期还贷,乙起诉要求优先就甲的住房变卖款受偿。甲答辩称:40万贷款未做抵押登记,乙只是普通债权人,无权就住房变卖款优先受偿。 讨论:未变更登记,乙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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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轶峰 经纪人

银行房贷给你肯定是正常手续这跟变更没关系你名下要是唯一住房法院也不能拍卖的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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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轶峰 经纪人

    银行房贷给你肯定是正常手续这跟变更没关系你名下要是唯一住房法院也不能拍卖的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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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谦 经纪人

    第二份算是补充合同,以30万办理抵押的合同为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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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飞鹏 经纪人

    这个以前抵押登记为准,有30万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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