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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您好,李律师,感谢您对我问题的回答,我想更详细的给您描述一下,望回答。 10年11月4日我与三个同学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一年,以2500元/月租下了房东的一套平房两居,交了押金2500,支付给中介1600中介费。 正值供暖季节,室内有暖气设备,里面却是凉水,因此和房东商议,结果如下:如果暖气在11月15日后热了,则按正常走,否则,在供暖季节期间(三个月)每个月房租少500,此三个月的房租延迟到15号后交。15号后,暖气没有热,因此,我们按约定,付了6000元。 12月中旬,房东进行暖气改造,暖气开始正常供暖,此时房子已经开租约1个半月,因此,房东要求我们补齐12月,11年11月的房租,共1000元,同时还需交纳两月的供暖费1600元,合2600元。由于合同写明暖气费用由甲方(房东)支付,我们只承认补交这1000元,在中介,房东,我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我们商议未达成一致,房东要求我们在前三月租金到期时退房,而合同上有单方毁约需支付1个月房租的违约金的条款。 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1.房东要求的暖气费是否合理? 2.要求补齐12月,1月的房租共1000元合理,还是需要补全1500合理? 3.如果就此终止合同,房东是否应该支付2500的违约金? 4.如果我们不愿终止合同,是否能继续租下去? 5.如果在2月4日之前我们搬走,房东是否需要按天退还剩余的房租? 6.在合同有效期间,因供暖问题而减少房租的约定是否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7.合同是没有中介公司的公章,是不是现在跟中介就没有关系了? 8.如果因房东要求终止合同,因此导致我们本应有一年租期的房子现在没地方住,中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和中介没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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