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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这样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规定吗?

我是河北农行员工,我们现在实行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的考核办法,原来住房公积金单位是按基本比例交纳,可从去年开始,个人住房公积金按个人挣效益工资加基本工资的总数单位给缴纳,这样有的员工效益工资高,单位给匹配的公积金就多,效益工资少,单位给匹配的公积金就少,形成了很大差距而且效益工资的分配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有的高达10000多元,有的却只有几百元,这样缴纳公积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呢?同样是农行员工,收入的差距怎么就这样大呢?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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