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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抵押权的问题

2000年3月20日,王某与李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自有住房租给李某,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2年至2002年3月20日止。合同签定后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李某交付了押金和租金,此后李某按期交付租金。2000年6月,王某因欠张某20万元,又将房屋抵押给张某。合同约定,如王某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张某有权将房屋折价抵债。张某2000年7月起,要求李某向其交纳租金,被李某以其无权收取租金为由拒绝。2000年8月-2001年5月,张某、王某如何催促,李某都以张、王抵押合同尚未解决为由拒绝交租,2001年1月起,张、王因抵押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问题如下:1、王某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理由2、张某和王某能否可以收回房屋,理由1.应该是可以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在第2问中,年8月-2001年5月,张某、王某如何催促,李某都以张、王抵押合同尚未解决为由拒绝交租,可不可算违约来收回房屋?还是应该李某补交租金继续旅行合同请教大家了,谢谢,最好注上引用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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