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中:商品房质量验收可以取代竣工验收吗?
03年底于重庆购置了一套房子,合同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中签定的是:出卖人应当于2004年11月30日,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请问这里说的"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就可以交房符合国家建委交房规定吗吗?如果可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有哪些验收项目?验收的单位是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自己?还是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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