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我公司于05年租用了县政府的一套房屋用作办公,并按期交纳租金 县政府于去年将该房屋的产权划拨给国土局,但该划拨情况县政府和国土局均未通知我方公司,国土局也未前来和我公司协商后续情况。 我公司今年初去县政府缴纳租金的时候,政府才通知我们该产权已划拨至国土局。 上个月国土局突然给我公司发来一函,要求我公司返还房屋,我公司不同意。 国土局即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返还房屋并支付去年和今年的租金。 我公司准备的答辩理由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政府和国土局的行政划拨行为同样不能破除我公司与其的租赁关系。现在房屋产权既然归属国土局,那我公司与国土局的租赁关系应视为继续存在,国土局不将产权变动的情况即使通知我公司,并没来与我公司协商租赁关系的后续,责任应在他一方。 关键的一点是我公司之前与县政府只是口头协议租赁关系,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如果我公司以上述答辩理由应诉的话,就需要回答租赁期限的问题。那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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