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大问题,大家看看,跪求给予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公建设施,交付日期,都未注明条款规定:开发企业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公用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用设施交付日期在以往的合同中没有涉及,但却是常引发纠纷的由头。开发商往往先天花乱坠地宣传,实际交付的房子配套设施却缺这缺那,但由于合同上没有提出,使得消费者维权缺乏证据。我也有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找开发商交涉?急需请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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