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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的房,婚后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增加女方名字,离婚时如何保护男方的财产不受损失?

总结了几个问题,便于各位解答 问题一:按照,增加了对方名字就表示愿意把财产赠与对方,所以就是共同财产,这个的规定与婚姻法新解释中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是个人财产,不冲突吧? 问题二:如果问题一成立的话,婚前个人不动产婚后增加名字应该就是共有财产了吧? 问题三:请问房产证夫妻间增加名字的操作是否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中的? 问题四:夫妻之间增加名字的操作中,是否必须要求先确定好各自的产权比例才能填写变更登记? 问题五:如果女方不愿意确定产权比例,是否可以按照共有产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问题六:如果女方不愿意确定产权比例,为了男方财产不受损失或者损失减到最小,应该选择"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男方更有利?(可以证明女方无任何经济负担,女方个人名下有好几处房产) 问题七:如果选择了"共同共有"的形式,同时能证明女方无任何经济负担以及女方个人名下有多处房产的情况下,法律会如何分配该房产? 问题八:房产证在离婚时双方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到谁的名下,是否依照谁出资判给谁,还是依照个人生活情况来判?(男方只有一处房产,若离婚时被判给女方,男方就无家可归)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王金成 经纪人

    1、不冲突。婚姻法解释三只是规定了婚后父母单独赠送子女房产属于个人房产的问题,和自己有房产并合法处置的问题无关。 2、是的。 3、更正登记。无你说的情况。 4、没必要,未约定按照一人一半。如果却有需要约定的比例可以约定。 5、双方为声明的,就是一人一半。 6、实际上,都是共同共有。无可选择。 7、该房产证只对该房产有效力。简单的说即使另外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富可敌国,也不影响对于该房产的处置。 8、是的,离婚时调解不成判决的话确实有这方面的考虑。优先让无居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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