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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要求交纳配套设施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请问一下,购房时要求交纳配套设施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现已交纳并已入住,该怎么办?另:当时购房时交纳了配套设施费,房产商许诺已包括公共维修基金,但现在拿房产证时又要求交公共维修基金,并且不交不给房产证复印件(贷款买房),这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们该如何维权?谢谢

全部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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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捷 经纪人

    公共维修基金是国家法律规定要交的,为成交价2%,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配套费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你可以咨询你们地方发改委,因为正规一点的房地产开发商,收费都会有法律依据,而且相关的收费情况都会有公示,并且在物价局都有备案的。此问题不用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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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新新 经纪人

    配套设施费是每一个新楼盘都有的,还有维修基金。也是要交的。只是看多少。每个开发商收费都不同。通常也就几千块钱,这个费用的发票要留着,以便出手的时候可以减一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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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万亮 经纪人

    当时你交钱的时候有没有发票之类的,要有凭证才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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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钮永利 经纪人

    因为你没有直接的证据,如果一开始交了,会开收据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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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钮永利 经纪人

    当是说的还是有合同,如果没有合同的话,肯定还得交的,嘴上说的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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