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的法律责任

本人于今年6月份在长沙县一楼盘经置业顾问定购了一套称是开发商财务人员预留的房子并缴纳了首期款签定了购房合同,并私下在原价格基础上多出了一万七千元的费用,相当于好处费。但在8月份经查此套房源是属于一房两卖的现象,但她们均表示事先并不知情,现备案不在本人名下。请问我可以追究置业顾问和那个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吗?我的首期款有发票在手可以找开发商,但另外的好处费只有一纸收据,该怎么办?能要求退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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