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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具有房屋管理使用权,房产在政府规划拆迁中的赔偿归属问题。

女,2002年与男方协议离婚,共有财产单位集资房一套,房屋属单位集资房,所有权归属男方单位,房产证名字为男方。在离婚民事调解协议书中,协定由女方在规定期限内分两次交付给男方部分房屋拆价款,由女方享有该房产管理使用权。现女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保留有房屋房产证(名字为男方)、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房屋归属证明、男方单位出具的房屋管理使用权转让证明。 因至今一直未变更房产证姓名(在当地房管局咨询时需提供男方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变更,因此一直未办理),现该房屋因纳入政府规划修路拆迁范围,特发此提问咨询女方是否能够享有当地政府规划的补偿政策?房产证上名字的变更手续是否需要办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所应具备的条件?谢谢了。 (可追加分值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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