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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流程中业主要转卖此房,为买方出具的不违约承诺,法律上认可吗?

我要买的是产权证没有下来的二手房,与房主签买卖协议的基础上,让房主为我以承诺函的方式承诺:在产权证顺利变更到我名下之前,不能违约,如有违约须赔偿我的连带损失。这种内容的承诺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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