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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一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条款,不是太明白,希望知道的达人解说下!谢谢!

该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卖方] [买方]支付。如买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如已支付的部分物业维修基金不再退回,买方自卖方交付该物业之日起负责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同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物业维修基金的转名手续。 请问“卖方如已支付的部分物业维修基金不再退回”在以下情况是什么意思? 房子成交前谈的是送物业维修基金给我的,但是现在由于我没留尾款,新房产证出来了,我要去过户,业主说不想送了,要给点钱?今日翻开合同看,我中介当时勾选的是买方支付,这句话是不是意味着我可以按合同要求业主过户维修基金,不用另外给钱!谢谢达人了,第一次买房,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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