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详细的租赁时间,应如何处理
1.我将公建出租给别人,用做开小吃部,在合同中以如下形式约定租赁时间"计划3~5年,暂按3年计算",而承租人已经支付了一年的房租,我想问一下,这个时间算做明确约定租赁时间吗? 2.由于承租人经营不善,小吃部出现亏损,现承租人要转行做汽车配件及修理,如果这样的话,可能对我的公建房造成很大影响,比如门、室内结构等,因此我不同意(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用途为“小吃部”),请问我的做法合理吗?法律会支持吗? 3.由于"第2条"我不同意,所以承租人又向我提出要转租给第三方(租赁用途还为"小吃部"),在合同中关于转租问题并没有约定,所以我是不同意转租的,如果转租的话,我要求租金上涨,并且不能改变租赁用途,承租人不同意,故我不想再租给他,请问我可以在一年租期后收回房子吗? 请专家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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