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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合同约定交房条款就那么糊涂的更改了吗?

我03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04年3月份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交房,可到时间后什么手续也没有,我们就要求房产商交房,最后他们给我们写了保证,说半年后综合验收合格,并且说我们先入住装修,出现质量等问题他们全部赔偿.可是到现在也没有合格验收,我们就将他们告上法院,而现在法院判决中认为拿钥匙就说明我们同意改变合同中约定交房条件,我觉得如果双方约定的条款就这么轻易改变啦,我签合同有什么用呢?更何况我到现在也没有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呀.我就觉得法院这么判决那就是承认了房产商违约是合法的,可以不受什么法律制裁啦,即便制裁对他们也就略微教育下,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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