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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2009年在四川省蓬安县xx站旁买了一套商品房,房管所收回房子要求我父亲和开发商按现在的房价来补差价,还不是房产证。

我父亲2009年在四川省蓬安县xx站旁买了一套商品房,是经开发商一个朋友介绍买的)也出具了一份合同,当时一次性付清房款(17万)其中介绍人抽取了1万介绍费,现在房子已建成,房管所才来给我们说开发商有五项不合法,房管所收回房子要求我父亲和开发商按现在的房价来补差价,才可以拿到交钱的收据,还不是房产证。这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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