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何办理抵押登记?土地抵押登记前,是否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房屋则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抵押土地使用权则房屋所有权随之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是在房屋抵押登记后,直接办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并没有根据第(四)款之规定对用地单位征缴土地出让金,直接登记不进行审批,这样做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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