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后,单位不想分房怎么办?
单位在2004年集资建房,但是由于后来政策变化,国家不允许集资建房了,单位没有办法,开始想和开发商合作,一同运作这个项目。当时要房的职工只签订了一个简单的协议。对具体的成交的价格、交房时间都没做明文规定,只是口头承诺不会超1000元米,但是由于在任领导突发重病死亡。后来领导,到了之后,先进行改革,将一部分职业弄到下岗回家,现在对原来的集资建房的形式不承认,要将房屋收回,然后整体出售。还说下岗职工和单位建房没有关系,现在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原来交的购房款只是要按整存整取的利率返还给大家!我想请问大家这样合理吗?如果我们想继续要房的话,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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