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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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啟宪 经纪人

    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可按规定享受首套房按揭购房财政补贴。   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也就是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购房合同,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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