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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买经适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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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经纪人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家庭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出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居民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产、民政、物价、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市民的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人文生态、便利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通过竞标或评审方式,优选规划建设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核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作为土地出让或用地规划的前提条件,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责任,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标准、多层与高层配建比...

全部3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张兴光 经纪人

    可以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来实行!

  • 了解ta 头像
    王鑫 经纪人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家庭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出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居民中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产、民政、物价、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市民的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人文生态、便利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通过竞标或评审方式,优选规划建设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核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作为土地出让或用地规划的前提条件,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责任,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设计标准、多层与高层配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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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瑜 经纪人

    海口现在没有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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