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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商品房消防未验收合格并交房入住,可以拒缴物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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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C 热心网友

    可以的,房开逾期了按合同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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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热心网友

    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为“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如何界定,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我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消防验收合格也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同时,结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含义。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接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而开发商则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拒绝接受,开发商的行为构成履行不当,依法应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继续履行责任。2019年12月,经消防部门确认房屋消防验收合格,开发商再次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正是继续履行合同的体现,但因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已构成履行迟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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